返還房屋等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PHV-111-上-164-20250314-3
字號
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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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法定代理人 鐘世凱 代 理 人 劉師婷律師 相 對 人 黎慧君(已歿) 林伯華 鄭筱卿 廖美香 廖生雄 鄭應凱 曾陳素珠 曾憲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 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13行「新北市○○區○○段000地號」之記 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理 由 一、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志誠,嗣於民國112年8月1日變 更為鐘世凱,有教育部112年5月31日函可證,先予敘明。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房屋所坐落之基地為新北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有聲請人之起訴狀及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13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鄭貽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