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PHV-111-上-841-20250106-4
字號
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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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841號 被上訴人 凱悅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斌峯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黃昱維律師 蘇庭萱律師 上列被上訴人與劉家芬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聲明承受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洪斌峯為被上訴人凱悅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 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規定,當事人之法定代理 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但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 二、查兩造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被上訴人凱悅花園廣場公寓 大廈管理委員會有訴訟代理人,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113年11月26日宣示判決在案;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已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變更為洪斌峯,有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13年10月18日新北板工字第1132064574號函可稽,洪斌峯於113年12月31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趙雪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