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PHV-111-勞上易-190-20241028-2
字號
勞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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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上易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徐小筠 被上訴人 台灣車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徵 訴訟代理人 宋俊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 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戴嘉慧 法 官 林佑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