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PHV-111-家上-169-20250204-2
字號
家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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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上字第169號 上 訴 人 鄭暐 訴訟代理人 周德壎律師 陳鵬宇律師 被 上訴人 鄭陳玉華 鄭曦 鄭怡 鄭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7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1.遺產項目欄關於「中國信託銀行 城中分行B型6614號保險箱」之記載應更正為「中國信託銀行城 中分行C型6614號保險箱」;編號22.遺產項目欄關於其內物品之 記載應補列「㉒新臺幣21萬7400元。」、金額或價額欄關於「2萬 805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4萬5453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盧軍傑 法 官 陳賢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