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PHV-111-家上-176-20241111-1
字號
家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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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上字第176號 上 訴 人 A01 A02 A03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百欣律師 蕭萬龍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耕樂律師 視同上訴人 A04 A05(即甲○○承受訴訟人) 兼法定代理人 A06(即甲○○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人 A07 訴訟代理人 陳鴻飛律師 參 加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瑞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因視同上訴人A05、A06之大陸 地區住所未合法送達,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 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王育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