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PHV-111-家上-359-20241004-3

字號

家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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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上字第359號 上 訴 人 吳榮洲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王韻茹律師 被上訴人 吳榮哲 訴訟代理人 何昇軒律師 被上訴人 楊秀新 吳榮祐 吳榮鑫 吳榮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12年10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上訴人吳榮佑」之記載,應更正為「 被上訴人吳榮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盧軍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佳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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