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PHV-111-家訴-2-20250325-2
字號
家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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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訴字第2號 原 告 陳○○ 訴訟代理人 李巾幞律師 被 告 陳○○ 訴訟代理人 洪鏡律師 呂瑞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 由 本院前以兩造間民事訴訟關於當事人間法定財產制關係是否消 滅之裁判,以本院110年度家上字第254號離婚等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已於民國114年3月13日經最高法院駁回上 訴而確定,有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28號裁定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㈢第503至507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