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PHV-111-建上-46-20250326-3
字號
建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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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上字第46號 上 訴 人 肯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秀 送達代收人 曾韻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志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本院111年度建上字第46號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上 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4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 審上訴,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191,346元,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114年2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3月4日送達,惟上訴人迄未補正,有命補正裁定、送達證書、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本院答詢表存卷可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馬傲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孟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