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PHV-111-重上更一-184-20241118-1
字號
重上更一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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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84號 上 訴 人 劉萍(即李世聰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段00號00樓之0 李珈丞(即KELLY LEE,即李世聰之承受訴訟人) 李俊毅(即LEE ANTHONY,即李世聰之承受訴訟人) 李孟哲(即李世聰之承受訴訟人) 李昊珈(原名李牧勳,即李世聰之承受訴訟人) 李采珈(原名李牧潔,即李世聰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詹紀淑梅 訴訟代理人 詹聰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劉萍、李珈丞(即KELLY LEE)、李俊毅(即LEE ANTH ONY)、李孟哲、李昊珈、李采珈為上訴人李世聰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前段、第178條規定,「 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本件原上訴人李世聰於民國112年3月8日死亡,兩造迄未聲 明承受訴訟;茲經查明劉萍、李珈丞(即KELLY LEE)、李俊毅(即LEE ANTHONY)、李孟哲、李昊珈、李采珈(合稱劉萍等6人)為李世聰之繼承人(分見本件重上更一卷155-159、185-188、247-248頁),應由劉萍等6人為李世聰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又KELLY LEE即李珈丞係依李珈丞之戶籍謄本所記載出生日期、出生別(見同卷186頁)及KELLYLEE就李世聰遺產所提出遺產申報書(見同卷247頁)中有關上開事項記載相同,察知KELLY LEE即李珈丞;另李俊毅即LEE ANTHONY係依李俊毅之戶籍謄本所記載出生日期、出生別(見同卷187頁)及KELLY LEE就李世聰遺產所提出遺產申報書(見同卷247頁)中有關上開事項記載相同,該遺產申報書記載有李俊毅之統一證號,再參內政部移民署113年10月22日移署資字第1130124102號函所提供姓名LEE ANTHONY之統一證號(見同卷355、357頁),與上開遺產申報書所記載李俊毅之統一證號相同,察知李俊毅即LEE ANTHONY,附此說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