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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10
案號
TPHV-111-重上更一-66-20241210-3
字號
重上更一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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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元大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湘豪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湯泉美地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本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 第6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 師資格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 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 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林政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