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PHV-111-重上更三-103-20250325-4

字號

重上更三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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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廖清佩(即廖嘉明承受訴訟人) 廖克仁(即廖嘉明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穆弘律師 上 訴 人 廖清梅(即廖嘉明承受訴訟人) 廖清華(即廖嘉明承受訴訟人) 廖林茂英(即廖嘉明承受訴訟人) 參 加 人 林振陸 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律師 林杉珊律師 被 上訴人 廖嘉裕 訴訟代理人 廖振甫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9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六項關於「新臺幣壹佰伍拾萬零參佰捌 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零參佰零伍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程序方面(即判決第三頁第十六 行)關於「150萬38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20萬305元」。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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