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利息等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PHV-111-重上-220-20250326-1
字號
重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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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220號 上 訴 人 鼎峰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家正 訴 訟代理 人 上 訴 人 林家慶 上 一 人 訴 訟代理 人 王柏盛 上 三 人 訴 訟代理 人 劉君毅律師 被 上訴 人 閎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郭素媛 被 上訴 人 李慧敏 李輝民 林淑珍 吳玫伶 吳美瑜 吳宜鎂 吳浿妤 黃坤檳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林仕訪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頤奕律師 被 上訴 人 吳東禹 吳東偉 吳思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利息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 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22日下午3時4 5分在本院第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虹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