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違建等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PHV-111-重上-252-20241015-2

字號

重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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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252號 上 訴 人 陳立宜 訴訟代理人 朱立偉律師 徐子騰律師 莊棣為律師 被 上訴 人 王義雄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複代 理 人 莊庭宇律師 李茂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違建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8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更正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 上訴人負擔五分之三,餘由被上訴人負擔;追加之訴訴訟費用, 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楊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原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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