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HV-111-重上-517-20250121-2

字號

重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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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517號 上 訴 人 吳文永 訴訟代理人 陳昭龍律師 王上仁律師 參 加 人 姚呈瑞 上 訴 人 玉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嫣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複 代理 人 詹梅鈴律師 上 訴 人 江文國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律師 古慧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關於江文國上訴部分,由江文 國負擔負擔百分之九十八,餘由吳永文負擔」,應更正為「關於 江文國上訴部分,由江文國負擔百分之九十八,餘由吳文永負擔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虹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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