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PHV-111-重上-875-20250312-2
字號
重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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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875號 上 訴 人 陳忠慶 訴訟代理人 何佩娟律師 被 上訴人 鄭家鈺(原名鄭春燕) 洪輝煌 洪品衍 洪明萱 洪明哲 陳洪麗鄉 洪碧滿 洪淑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複 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1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 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于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