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PHV-111-重家上-118-20250220-5

字號

重家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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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上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鄧華民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視同上訴人 鄧華球 鄧潘安利 被 上訴人 鄧華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7「遺產項目及價值欄」、「權利 範圍/價值欄」關於「新光人壽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 理賠金」、「3,716,523元」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新光人壽 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保單價值準備金」、「3,716,52 3元暨其利息」。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8「遺產項目及價值欄」、「權利 範圍/價值欄」關於「新光人壽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 理賠金」、「19,391,341元」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新光人壽 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保單價值準備金」、「19,391,3 41元暨其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張嘉芬                法 官 葉珊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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