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等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PHV-112-上-1049-20250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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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049號 上 訴 人 盛鑫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盛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江仁俊律師 被 上訴人 通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旭星 訴訟代理人 劉威宏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峻銘律師 廖聲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林伊倫                法 官 徐淑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馮得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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