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PHV-112-上-1087-20241209-2
字號
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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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087號 上 訴 人 台灣經濟新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素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全曜財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本院112年 度上字第108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 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 萬壹仟貳佰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上訴人上訴時未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上開規定委任律師 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且迄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核其上訴狀記載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並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則本件上訴利益為2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1,20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鄭貽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郭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