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PHV-112-上-1146-20241007-2
字號
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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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146號 上 訴 人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善政 訴訟代理人 謝勝隆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增寶、曾增錰、曾增彬、 曾黎金順間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本 院112年度上字第1146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上開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 納第三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3萬6835元(見附表),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萬21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如未依限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郭俊德 附表: 編號 桃園市觀音區大湖段 占用面積(㎡) 公告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1 1152 199.66 3100元 61萬8946元 2 1162 74.81 3100元 23萬1911元 3 1171 272.30 3100元 84萬4130元 4 1172 65.11 3100元 20萬1841元 5 1174 270.97 3100元 84萬7元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273萬6835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鄭信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