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PHV-112-上-318-20250207-3
字號
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318號 上 訴 人 鄭素蘭 開華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金明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瑩律師 陳奎霖律師 被 上訴人 金文德 金祐如 金宸瑋 金惠珠 金惠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國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 2月2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如附表「更正前」欄所示之 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2項原記載如附表「更 正前」所示,然參諸該判決事實及理由㈣4.(即該判決第17頁第25至31行)之說明,可見其中有關命上訴人開華電路股份有限公司應變更「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內相關記載部分,乃應予駁回,前揭主文有關此部分之記載,屬顯然錯誤,依上規定,爰由本院依職權予以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吳若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麒倫 附表: 更正前 更正後 上訴人開華電路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其股東名簿「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內所載,於民國一0二年三月二十日始分別登記於上訴人鄭素蘭名下之八萬股股份、上訴人金明麗名下之二十四萬股股份予以塗銷;並將其中十六萬股股份變更登記為被上訴人金文德、金惠珠、金惠娟、訴外人金玉晴、金泓志與上訴人金明麗、鄭素蘭公同共有,另十六萬股股份部分變更登記為被上訴人金文德、金祐如、金宸瑋公同共有。 上訴人開華電路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其股東名簿內所載,於民國一0二年三月二十日始分別登記於上訴人鄭素蘭名下之八萬股股份、上訴人金明麗名下之二十四萬股股份予以塗銷;並將其中十六萬股股份變更登記為被上訴人金文德、金惠珠、金惠娟、訴外人金玉晴、金泓志與上訴人金明麗、鄭素蘭公同共有,另十六萬股股份部分變更登記為被上訴人金文德、金祐如、金宸瑋公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