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PHV-112-上-661-20250319-3
字號
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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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661號 上 訴 人 允升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傅俊龍 上 訴 人 邱意茹 林天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傅俊龍 被 上訴人 陳碧玉 陳佩平 許美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金頤 被 上訴人 林靜宜 藍政達 李正南 林志儒 鄭火璋 陳忠恕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妙箏被 上訴人 邱海婷 游志超 葉坤原 吳冠誼 黃佳彥 張正亞 邱君萍 洪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漢姮、林漢瑜、林漢維、林睿祺為被上訴人廖嫦嫣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上訴人廖嫦嫣本院審理時之民國113年12月1日死 亡,繼承人為長女林漢姮、次女林漢瑜、三女林漢維、孫林睿祺等情,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17頁、本院限閱卷第5至17頁)。惟其等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林漢姮、林漢瑜、林漢維、林睿祺為追加被上訴人廖嫦嫣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