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委任報酬等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PHV-112-上-664-20250220-3
字號
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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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664號 聲 請 人 梁定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秀卿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對於本 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所為112年度上字第664號判決,聲 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2編號23「現在地號即新竹市○○段地號 」欄關於「1123-23」之記載,應更正為「1122-23」。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附表2編號23「現在地號即新竹市○○段地 號」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容蓉 法 官 楊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