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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29
案號
TPHV-112-上-844-20241029-2
字號
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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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844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京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秀勲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京茂River1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佳宬 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 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應更 正為「後開第三項之訴部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楊惠如 法 官 呂綺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