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PHV-112-上-969-20250325-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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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969號 上 訴 人 雅鄔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遠 訴訟代理人 廖經晟律師 邱敏維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怡文 被 上訴人 逢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樹樟 訴訟代理人 胡怡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 3年12月1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點,上訴聲明㈡關於「被上 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96萬609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 應給付上訴人196萬9680元」;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點㈤部分,關於 「111年10月6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1年6月7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點、第五點㈤部分,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容蓉                法 官 楊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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