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PHV-112-勞上易-101-20241202-2
字號
勞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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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上易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黃柏翔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 訴 人 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仕旻 訴訟代理人 黃乙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26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關於「上訴人黃柏翔上訴及追加之訴駁回」之 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上訴, 暨上訴人黃柏翔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