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等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PHV-112-勞上更二-8-20241112-2

字號

勞上更二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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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上更二字第8號 上 訴 人 許家豪 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律師 被 上訴 人 高固廉 訴訟代理人 陳鈺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5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下列 第二項之訴部分」後增列「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並增列第 五項「本判決所命給付部分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壹 佰壹拾玖萬壹仟柒佰叁拾貳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朱美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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