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等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PHV-112-勞上-43-20241011-1

字號

勞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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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上字第43號 上 訴 人 銳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琮方 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 被 上訴 人 許馥羽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業於民國113年8月6日 辯論終結。茲因兩造於另案和解成立,上訴人撤回本件上訴,爰 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珮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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