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PHV-112-家上易-19-20250225-4

字號

家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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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上易字第19號 上 訴 人 葉信興 被 上訴 人 許瑞英 葉純貝 葉純妃 葉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40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3關於「北洋段」之記載,應更正 為「洋北段」。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即明。 、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楊惠如                法 官 呂綺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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