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PHV-112-重上更二-98-20241223-1
字號
重上更二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98號 上 訴 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慧 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律師 被 上訴 人 勤業眾信財務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家涓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陳維鈞律師 被 上訴 人 瑞陞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娟娟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李錦樹律師 顧定軒律師 被 上訴 人 蔡志浩 訴訟代理人 連復淇律師 被 上訴 人 王潤台 訴訟代理人 王俊翔律師 蔡炳楠律師 被 上訴 人 蔡炎欽 訴訟代理人 蕭壬宏律師 被 上訴 人 劉聖民 陳佳禕 鍾國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 院第1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林政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