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PHV-112-重上-224-20250319-2

字號

重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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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224號 上 訴 人 王端書 訴訟代理人 沈之馨律師 被 上訴 人 徐大維 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1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十 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旻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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