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PHV-112-重上-509-20250326-2
字號
重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509號 上 訴 人 京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華 送達代收人 廖珮華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許坤立律師 視同上訴人 蕭淑娟 被 上訴人 LEE LUONG SYLVIA S.Y(中文名:李承恩)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陳立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9日上午10時50分, 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吳孟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