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等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PHV-112-重勞上-21-20250212-1
字號
重勞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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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上字第21號 上 訴 人 陳力伃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張仁興律師 葉智超律師 被 上訴 人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樹森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黃雅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 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25日 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另上訴人應確認自 110年9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之期間被上訴人是否曾給付部 分薪資,如是,此部分上訴聲明之數額是否為變更;並應陳報自 110年9月1日迄今是否有在其他處所工作所得。書狀繕本逕送對 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宋泓璟 法 官 戴嘉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