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等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PHV-112-重勞上-4-20250212-1

字號

重勞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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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樹森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黃雅琳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邵綺仙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張仁興律師 葉智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 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25日 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另被上訴人曾於11 3年9月30日出具陳報狀稱於110年9月至12月間有自上訴人處領取 數額,則請確認被上訴人之起訴聲明之數額是否為變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宋泓璟 法 官 戴嘉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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