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PHV-112-重家上-22-20241008-2

字號

重家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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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上字第22號 上 訴 人 陳蓓蒂 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江俊賢律師 蘇厚安律師 上 訴 人 陳蓓芳 被 上訴 人 張英俊 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律師 複 代理 人 馮秀福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蓓蓉 蔡佳妤兼蔡希宏之承受訴訟人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蓓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4 日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四「本院分割方法」欄中編號1及編號2關 於「由張英俊取得10000分之2472,其餘繼承人取得10000分之15 05」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由張英俊取得10000分之2470,其餘 繼承人各取得10000分之1506」。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明定,此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爰依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王育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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