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PHV-112-重家上-55-20241114-1

字號

重家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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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上字第55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張美玲 訴訟代理人 吳聖平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張書榮 張瀞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坤鐘律師 複 代理 人 許雅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 3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9年度家繼訴字第32號)提 起上訴,被上訴人為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 萬肆仟參佰捌拾肆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參拾壹萬壹仟肆佰伍拾肆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計算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同法第466條第4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次按請求分割遺產之訴,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而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意旨,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亦即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定之,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算,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56號、102年度台抗字第80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附帶上訴與上訴同,亦求為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關於己不利部分之方法,上訴、附帶上訴時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附帶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4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下稱上訴人)起訴主張兩造為 被繼承人張峯墩之繼承人,應繼分各為3分之1,張峯墩遺有附表所示遺產,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遺產。原判決以該判決附表一所示方式分割張峯墩之遺產。上訴人對之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下稱被上訴人)則提起附帶上訴,理由略以上訴人無繼承之權利,兩造已為分割協議,上訴人不得訴請分割遺產等語。依上說明,上訴、附帶上訴效力均及於訴之全部,是兩造上訴、附帶上訴利益均應以上訴人主張之遺產於起訴時之價值,按上訴人之應繼分比例計算之。查,上訴人請求分割之遺產及價值如附表所示,合計新臺幣(下同)7,416萬7,702元,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應繼分比例計算為2,472萬2,567元(計算式:74,167,702×1/3=24,722,567,元以下四捨五入),兩造分別提起上訴及附帶上訴,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萬4,436元。惟上訴人、被上訴人依序僅繳納29萬52元、3萬2,982元(見本院卷一第26、68頁),依序應補繳5萬4,384元、31萬1,454元。茲限上訴人、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附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吳孟竹               法 官 楊舒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 上訴人主張之價值 (新臺幣:元)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應有部分5分之2 44,388,273 2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應有部分5分之2 3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應有部分5分之2 4 臺北市○○區○○街0巷00號1樓房屋(臺北市○○區○○段○○段000○號) 5 臺北市○○區○○街0巷00號2樓房屋(臺北市○○區○○段○○段000○號) 6 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 應有部分1萬分之174 17,425,771 7 高雄市○○區○○路000號15樓房屋(高雄市○○區○○段000○號,含共有部分高雄市○○區○○段000○號權利範圍1萬分之184) 8 臺灣銀行存款 45,000 9 臺中市○區○○○路000000號11樓房屋租金 324,000 10 編號4房屋之租金 5,773,658 11 編號5房屋之租金 1,816,500 12 編號8房屋之租金 2,448,000 13 張峯墩就下列款項對張書榮之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債權: ⒈臺北富邦銀行帳戶提領133萬6,500元 ⒉臺灣銀行帳戶提領61萬元 1,946,500 總計 74,167,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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