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PHV-112-金上-35-20241205-3
字號
金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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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上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家蓁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本院112年度金上字第35號第二審判決,提 起第三審上訴,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發 回更為審理。查本院112年度金上字第35號第二審判決係認定上 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53萬4,990元本息及753萬4 ,990元懲罰性賠償金及利息(見本院卷二第392至393頁)。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1,506萬9,980元(計算式:753萬4,990元+753萬 4,990元=1,506萬9,98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1萬6,924元, 惟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 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第 三審裁判費21萬6,924元,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 任狀,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 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賴武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