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HV-113-上國易-17-20250303-2
字號
上國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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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國易字第17號 上 訴 人 李增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間請求國家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本院113年度上國易字 第1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 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不得上訴。此項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50萬元,或增至150萬元,同條第3項定有明文。茲依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示已將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上訴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150萬元,並訂於民國91年2月8日起實施。又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1月24日113年度上國易字第1 7號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第三審所得受之利益為100萬元(見本院卷第153頁),未逾150萬元,揆諸前揭說明,應不得上訴第三審,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楊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