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PHV-113-上易-1075-20241209-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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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1075號 上 訴 人 沅禧室內裝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麗婷 訴訟代理人 張少騰律師 黃品瑜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 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理 由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 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2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正本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附件 一、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 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 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 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 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 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 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 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1者外,於準備 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 ,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