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PHV-113-上易-371-20241021-2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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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371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徐金輝即名家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致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竹盛 訴訟代理人 林士豪 張克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 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致寶工程有限公司應 再給付徐金輝即名家工程行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柒佰參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致寶工程有限公司應再給 付徐金輝即名家工程行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柒佰參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林哲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