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PHV-113-上易-466-20250107-2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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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郭哲宏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書翰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中 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聲請人於原審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本息 ,原審判命相對人給付聲請人5萬元本息,駁回聲請人其餘請求。聲請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一部上訴,請求相對人再給付55萬元本息(見本院卷第27頁),本院認聲請人之上訴於5萬元本息範圍內為有理由,其餘上訴為無理由,於判決主文第1至3項分別諭知:「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即聲請人)下列第二項之訴,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被上訴人(即相對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伍萬元…」、「其餘上訴駁回」,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並無不符,不生裁定更正錯誤之問題。聲請人以本院判決主文第2項有疏漏記載云云,聲請更正,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朱美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