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28
案號
TPHV-113-上易-483-20241028-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483號 上 訴 人 邱柏頴 訴訟代理人 陳彥旭律師 被上訴人 林宏義 訴訟代理人 林裕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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