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PHV-113-上易-491-20250124-2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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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491號 聲請人 即 上 訴 人 陳位榮 陳右融 陳位禎 相對人 即 被上訴人 許峻哲 訴訟代理人 黃曼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有無停止之必要,法院本有裁量之權,非一經當事人聲請,即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件聲請人即上訴人在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491號拆屋還地事件(下稱本案)審理中,雖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民事執行處已依同院79年度訴字第603號(下稱79年前案)確定判決,強制執行拆除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號房屋占用坐落同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建物(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系爭土地與伊等公同共有之同區○○路000號房屋之基地即同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000-0地號土地)之經界,業因系爭執行事件終結而確定,相對人多年後再提起本案之拆屋還地請求,可見系爭土地與000-0地號土地經界有所不明,伊已另提確認經界訴訟(案列桃園地院113年度桃補字第866號,下稱另案),本案應俟另案終結再進行為由,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惟查聲請人係於本案於113年12月3日準備程序終結後、同年月25日進行言詞辯論前,始對系爭土地之全體共有人為另案之起訴,且未繳納裁判費及與000-0地號土地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起訴,桃園地院尚未就另案裁定命補正,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見本院卷二第57頁至第67頁、第103頁),難認聲請人所提另案已符合起訴程式。本院依本案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定事實,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林尚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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