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PHV-113-上易-495-20241119-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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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495號 上 訴 人 王奕婷 張凱筑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俊愷律師 被 上訴人 李冠儀 訴訟代理人 陳政宏律師 複 代理人 涂文勳律師 被 上訴人 林品辰 劉易婕 黃宥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王奕婷、張凱筑對於中 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00號第 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王奕婷、張凱筑之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王奕婷、張凱筑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民法第275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 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故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之訴,以被告一人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而經法院認為有理由者為限,始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之規定(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10號裁定參照)。經查,上訴人王奕婷(以下逕稱姓名)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對造上訴人張凱筑、被上訴人李冠儀(以下均逕稱姓名)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9萬元本息,原審判命張凱筑、李冠儀應連帶給付王奕婷25萬元本息,張凱筑就原審命其連帶給付部分,雖以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事由提起上訴,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其上訴並無理由(詳後述),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效力不及於李冠儀,自無須於判決中將李冠儀併列為上訴人,合先敘明。 二、被上訴人林品辰、黃宥緁(以下均逕稱姓名)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王奕婷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王奕婷主張:伊與張凱筑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結婚,婚後 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嗣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112年2月3日發現張凱筑竟自111年9月間起,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分別與李冠儀、林品辰、劉易婕、黃宥緁有如原判決附表一至四所示對話內容;就原判決附表一對話內容,張凱筑、李冠儀(通訊軟體暱稱「小夏」)聊天時以「寶貝」親密互稱,有諸如張凱筑:「真希望保險套也有隱形的」、李冠儀:「不戴比較好嗎」等曖昧用語,李冠儀且傳送私密照片予張凱筑,張凱筑更於同年9月26日與李冠儀相約前往臺南市京華商務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原判決附表二對話內容,張凱筑、林品辰(通訊軟體暱稱「黑黑」)聊天內容曖昧,例如張凱筑:「喂你欠親嗎」、林品辰:「親死我吧」等語,且頻繁談論性話題,諸如張凱筑:「那你摸摸他雞雞」、「該射精了吧」等語,亦有傳送裸照行為,例如林品辰:「脫光光、滑手機」、張凱筑:「來點美腿照嗎」等語,更有要約進行性行為之對話內容,例如張凱筑:「約你附近,比較好,要什麼急事,可以趕快收收,衣服穿好閃人」、林品辰:「我附近怕遇到認識的人」等語,更由聊天內容可見2人曾合意性交,例如林品辰:「其實我覺得論技術,師父(指張凱筑)或渣男都比他好」、張凱筑:「但沒你大(指林品辰胸部)」等語;原判決附表三對話內容,張凱筑、劉易婕(通訊軟體暱稱「Julia」)聊天內容曖昧,例如張凱筑:「我就是最後接住你的人」、「我也是有你真好啊」、「哈哈哈,你都不知道夜深人靜時都是格格(指劉易婕)陪我呢」、劉易婕:「有你真好」等語,劉易婕更傳送身著性感衣物之照片予張凱筑之情;原判決附表四對話內容,張凱筑、黃宥緁(通訊軟體暱稱Fi)多次聊天討論性話題,例如黃宥緁:「因為大部分的姿勢我都是在上面搖」、張凱筑:「雖然我沒射,但她應該有爽」等語,張凱筑曾要求前往黃宥緁住家,例如張凱筑:「完全放風,爽」、黃宥緁:「我不想出門啊,累」、張凱筑:「買去你家」等語,且由聊天內容可知2人曾合意性交,例如張凱筑:「忘記你不用前戲了」、黃宥緁:「先進去馬上做一次,泡十分鐘,睡一下再做一下,再泡五分鐘,起來」、「他誇獎我都會做啊,因為大部分的姿勢我都是在上面搖」、張凱筑:「確實啊,你硬底子的」等語;核張凱筑與李冠儀、林品辰、劉易婕、黃宥緁之上開聊天內容均超越一般正常社交範圍,未恪守一般朋友交往界線,張凱筑與李冠儀、林品辰、黃宥緁間更有合意性交事實,而張凱筑事後為表歉意,曾於112年2月4日親筆書寫道歉信(下稱系爭道歉信),自承:「於婚內與其他女子發生肉體上的關係,並與多名女子(黑黑、小夏、FiFi)聊天曖昧,以親愛的互稱,並且分享私密照、呻吟影音檔」等語,顯見張凱筑確與李冠儀、林品辰、劉易婕、黃宥緁有逾越一般男女社交分際之情,故意共同侵害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實屬重大,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張凱筑分別與李冠儀、林品辰、劉易婕、黃宥緁各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59萬元、20萬元、10萬元、10萬元本息等語。 二、張凱筑則以:伊與王奕婷婚後感情不睦,迭有衝突,112年2 月3日遭王奕婷強取手機後,王奕婷竟未經同意擅自讀取伊與網友間Telegram通訊對話紀錄,嚴重侵害伊之通訊自由、隱私權等人格權,並有觸犯刑事犯罪之虞,王奕婷所擷取如原判決附表一至四所示對話內容不得做為證據使用,又伊於同年2月4日凌晨遭王奕婷持菜刀逼迫書寫系爭道歉信,為遭脅迫所為之意思表示,伊已撤銷該遭脅迫所為之意思表示,系爭道歉信亦不得作為證據使用,又原判決附表一至四所示對話內容,多係李冠儀、林品辰、劉易婕、黃宥緁分享與其等伴侶間之追求行為、性行為經驗,伊再以自身經驗提出增進感情、性行為樂趣之建議,並無以李冠儀、林品辰、劉易婕、黃宥緁作為約會、交往對象,縱使伊在婚姻存續狀態下,私下與友人以粗俗言語分享性經驗,就一般社會通念或有不妥或讓人非議之處,然彼此間無感情交流長期交往情形,更無發生性行為事實,自非屬情節重大,不構成侵害配偶權,另配偶權非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規範權利,配偶權與性自主權衝突時更應以性自主權為優先,王奕婷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自屬無據,此外,伊曾應王奕婷要求書寫系爭道歉信,王奕婷承諾不再追究伊侵害配偶權情事,王奕婷自不得再為本件請求,又縱認王奕婷本件請求為有理由,伊於婚後長期遭王奕婷霸凌、辱罵,動輒出言恐嚇要毆打伊,言談間透露對伊恨意,且王奕婷亦曾傳送清涼裸露貼身衣物照片於交友網站,自非單純受害人,王奕婷請求慰撫金金額過高等語,資為抗辯。 三、李冠儀則以:對於原審判命伊與張凱筑連帶給付25萬元部分 ,未聲明不服,惟王奕婷與張凱筑之夫妻情分早已蕩然無存,伊每月薪資僅為2萬6,000元,尚有未成年子女需扶養,更有貸款債務需清償,王奕婷請求慰撫金逾原審判命伊與張凱筑連帶給付部分,實屬過高等語,資為抗辯。 四、林品辰則以:伊與張凱筑間如原判決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 或為友人間閒聊及邀約吃飯內容,或為討論伊與伊配偶間相處情況,或為討論唱歌教學話題,或為分享下班途中所聞,或為討論職棒支持球隊等情,並無男女感情交流或曖昧情事,且伊與張凱筑無親密接觸外遇行為,無侵害王奕婷配偶權等語,資為抗辯。 五、劉易婕則以:伊自始不知張凱筑已婚,迄至張凱筑告知其與 王奕婷因家暴進行離婚訴訟,伊始知悉張凱筑已婚身分,又原判決附表三所示對話內容,或為伊向張凱筑抱怨伊與伊男友感情問題,而接續與張凱筑所為對話內容,或僅詢問睡衣是否好看,或是討論伊與伊男友間親密行為,並無男女感情交流或曖昧情事,自無侵害王奕婷配偶權等語,資為抗辯。 六、黃宥緁未於本院審理時到庭陳述,亦未提出書狀抗辯,惟於 原審則以:伊與王奕婷、張凱筑原為共同好友,前於110年6月共同群組閒聊內容即有多次提及隱私話題,對該類話題內容習以為常,均無曖昧僅係閒聊及玩笑,如原判決附表四所示對話內容,或是伊分享與男友出遊泡溫泉所生親密行為過程,或為張凱筑分享與王奕婷間性行為情狀,伊因好奇及關心而有所詢問,與張凱筑無曖昧互動,或僅為閒聊對話,張凱筑雖提議購買鹽酥雞到伊家共享,已遭伊拒絕而無見面事實,自無侵害王奕婷配偶權等語,資為抗辯。 七、王奕婷於原審起訴請求張凱筑應分別與李冠儀、林品辰、劉 易婕、黃宥緁各連帶賠償王奕婷59萬元、20萬元、10萬元、1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審判命張凱筑、李冠儀應連帶給付王奕婷25萬元本息,駁回王奕婷其餘之訴,就王奕婷勝訴部分,分別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王奕婷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為: ㈠原判決關於駁回王奕婷後開第㈡至㈤項請求部分均廢棄。㈡張凱筑與李冠儀應再連帶給付王奕婷3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張凱筑與林品辰應連帶給付王奕婷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㈣張凱筑與劉易婕應連帶給付王奕婷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㈤張凱筑與黃宥緁應連帶給付王奕婷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張凱筑、李冠儀、林品辰、劉易婕、黃宥緁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又張凱筑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張凱筑之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王奕婷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王奕婷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八、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一第287頁、本院卷二第57、58 頁):㈠王奕婷與張凱筑於108年12月13日結婚,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嗣經原審法院於113年4月1日判決准王奕婷與張凱筑離婚確定(原審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05、189號、112年度家訴字第23號、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73、288號判決,下稱系爭離婚判決)。 ㈡原審原證2至7 (張凱筑與李冠儀之對話紀錄)、原證8至16 ( 張凱筑與林品辰之對話紀錄)、原證17至18 (張凱筑與劉易婕之對話紀錄)、原證19至21 (張凱筑與黃宥婕之對話紀錄)之形式真正。㈢張凱筑前向原審法院聲請對王奕婷核發保護令,經原審法院於112年4月21日以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75號、112年10月30日以112年度家護字第263號裁定准許在案。 九、王奕婷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 5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張凱筑應分別與李冠儀、林品辰、劉易婕、黃宥緁各連帶賠償王奕婷精神慰撫金59萬元、20萬元、10萬元、10萬元本息,為張凱筑、林品辰、劉易婕、黃宥緁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李冠儀則辯稱王奕婷請求伊連帶給付逾25萬元本息部分,實屬過高等語,是本件爭點為:㈠王奕婷主張張凱筑分別與李冠儀、林品辰、劉易婕、黃宥緁共同侵害王奕婷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是否可採?王奕婷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張凱筑應分別與李冠儀、林品辰、劉易婕、黃宥緁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有無理由?㈡張凱筑主張與王奕婷就前述侵害配偶權行為已達成和解,王奕婷不得再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是否可採?㈢王奕婷所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金額多少為適當? ㈠王奕婷主張張凱筑分別與李冠儀、林品辰、劉易婕、黃宥緁 共同侵害王奕婷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是否可採?王奕婷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張凱筑應分別與李冠儀、林品辰、劉易婕、黃宥緁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有無理由? ⑴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參照)。準此,婚姻係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若一方配偶與第三者通姦或逾越通常社會交往關係(統稱婚外情),將有損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婚外情之行為違背基於婚姻關係之忠誠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構成侵權行為,是倘配偶之一方與他人發生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行為,該第三者亦明知而與之共同為該行為,則其2人即為侵害配偶之另一方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之侵權行為人無疑,自應負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侵害權利之損害賠償責任。 ⑵王奕婷主張與張凱筑於108年12月13日結婚,於婚姻關係存續 期間,張凱筑與李冠儀有如原判決附表一所示對話內容,且李冠儀於該對話過程曾傳送私密照片予張凱筑,張凱筑更於111年9月26日與李冠儀相約前往臺南市京華商務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之情,業據王奕婷提出通訊軟體Telegram對話記錄(見原審卷一第51至71頁)為證,而該對話真正為張凱筑、李冠儀所不爭執,已如不爭執事項㈠、㈡所示,且檢視原判決附表一所示對話內容,李冠儀確曾於同年9月21日先詢問:「用這個(指Telegram通訊軟體)你老婆就不會看了嗎?」,張凱筑回覆:「不會」(見原審卷一第53頁),李冠儀則傳送私密照片予張凱筑,並表明該私密照片為李冠儀身體私密照片,張凱筑回覆:「乳暈好大」、「哇好想舔」、「我喜歡,可以射在肚子上」,李冠儀則回覆:「好想被寶貝插」、「你會帶套嗎?」、「那可以射在裡面呀。我喜歡你不要拔出來」等語(見原審卷一第56至58頁),張凱筑、李冠儀更接續於同年9月22日聊天討論發生性行為是否應戴保險套、吃藥避孕等預防作為等語(見原審卷一第59、60頁),嗣於同年9月23日聊天討論選擇汽車旅館事項(見原審卷一第61、62頁),於同年9月25日聊天約定於同年9月26日至汽車旅館,張凱筑:「我明天早上再跟你說大概幾點到唷」、「我還蠻期待的耶」、「明天先抱一下」、「好好享受就好」、「保險套不知道夠不夠用」等語,李冠儀回覆:「我滿緊張的耶」、「好」、「我要注意什麼嗎?」、「汽旅有幾個(指保險套)」等語(見原審卷一第63、64頁),而於同年9月26日下午3時許,張凱筑先詢問李冠儀何時下班,李冠儀回覆4時30分,張凱筑則告知:「我好像也差不多時間到台南高鐵站」,且傳送其在高鐵車廂座位照片,並告知:「你慢慢來唷,我到了也還要一段時間」,李冠儀回覆:「好,我可能要17:30才會好哦」,張凱筑詢問:「那要在哪裡接你」,李冠儀則傳送臺南市安南區海佃路便利商店門市資料予張凱筑,張凱筑回覆:「到這裡可以唷」,而後張凱筑、李冠儀迄至同日晚上9、10時許方再互傳聊天訊息,李冠儀詢問:「那你今天開心嗎」,張凱筑回覆:「超級開心」、「今天應該會很好睡」等語(見原審卷一第65至69頁),次日即同年9月27日,張凱筑詢問:「親~昨天你有高潮嗎」,李冠儀回覆:「有~」並詢問:「會鬆鬆的嗎?」,張凱筑則回覆:「很緊」等語(見原審卷一第71頁),可見王奕婷所主張上情,已屬有據。且王奕婷所主張其發現張凱筑與李冠儀之Telegram對話記錄後,張凱筑為表歉意,曾書寫系爭道歉信自承:「於婚內與其他女子發生肉體上的關係」、「以親愛的互稱,並且分享私密照、呻吟影音檔」等語,則據王奕婷提出系爭道歉信(見原審卷一第101頁)為證,張凱筑亦未否認系爭道歉信之真正。則由上述對話記錄及系爭道歉信內容,已可證李冠儀知悉張凱筑為有配偶之人,仍傳送身體私密照片予張凱筑,且與張凱筑談論彼此有關之性愛話題,更相約於111年9月26日至臺南市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事實,可資確認。並參以李冠儀對於原審認定其與張凱筑共同侵害王奕婷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應連帶賠償王奕婷25萬元部分,並未聲明不服,已經確定等情,足認張凱筑抗辯原判決附表一所示對話內容僅為閒聊,與李冠儀未曾見面,亦無發生親密行為云云,自未可採。 ⑶張凱筑雖抗辯王奕婷未經其同意擅自讀取其手機內之Telegra m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而取得原判決附表一至四所示對話內容,嚴重侵害其通訊自由、隱私權等人格權,並有觸犯刑事犯罪之虞,系爭道歉信係遭王奕婷持菜刀逼迫書寫,其已撤銷遭脅迫所為之意思表示,王奕婷所擷取如原判決附表一至四所示對話內容及系爭道歉信均不得做為證據使用云云。然按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能力並未設有規定,關於涉及侵害隱私權所取得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應綜合考量誠信原則、憲法上基本權之保障、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等因素,衡量當事人取得證據之目的與手段、所欲保護之法益與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如認符合比例原則,則所取得之證據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07號判決參照)。且按民事訴訟之目的旨在解決紛爭,維持私法秩序之和平及確認並實現當事人間實體上之權利義務,為達此目的,有賴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惟為發現真實所採行之手段,仍應受諸如誠信原則、正當程序、憲法權利保障及預防理論等法理制約。又民事訴訟之目的與刑事訴訟之目的不同,民事訴訟法並未如刑事訴訟法對證據能力設有規定,就違法收集之證據,在民事訴訟法上究竟有無證據能力?尚乏明文規範,自應權衡民事訴訟之目的及上述法理,從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違法取得證據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及防止誘發違法收集證據之利益(即預防理論)等加以衡量,非可一概否認其證據能力。苟欲否定其證據能力,自須以該違法收集之證據,係以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權之方法、顯著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嚴重侵害社會法益或所違背之法規旨在保護重大法益或該違背行為之態樣違反公序良俗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判決參照)。查王奕婷主張其係無意間發現張凱筑以Telegram通訊軟體分別與李冠儀、林品辰、劉易婕、黃宥緁為對話,因而取得原判決附表一至四所示對話內容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0、186頁、原審卷二第122頁),張凱筑則陳述其因未理會王奕婷要求飯後收拾碗盤,遭王奕婷強取手機,王奕婷因此發現其使用通訊軟體與李冠儀、林品辰、劉易婕、黃宥緁對話內容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89頁),可見王奕婷瀏覽張凱筑手機內Telegram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而取得原判決附表一至四所示對話內容純屬偶然,非自始以強暴、脅迫或相類之方式取得對話資料,亦非故意以侵害張凱筑隱私權為手段刻意擷取或監控其手機內容,王奕婷取得上述證據資料手段並無顯著違反社會道德、嚴重侵害社會法益等違反公序良俗情狀,再者,王奕婷、張凱筑既為夫妻,本應互負忠誠義務,互相協力及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此為法律所保護之法益,而有關配偶是否違反其忠誠義務,本質上具有高度隱密性,證據取得本屬困難,王奕婷取得原判決附表一至四所示對話內容,其手段之侵害性既非嚴重,且王奕婷所取得證據之訴訟法價值,有助於發現真實,實現對私法權利之保障,取得證據資料方式符合必要性原則,已較諸張凱筑隱私權法益更值維護,對張凱筑隱私權之保護程度應有所退讓,方符民事訴訟作為解決紛爭、維持私法秩序及確認並實現當事人權利義務之目的,是王奕婷以所取得Telegram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如原判決附表一至四所示內容為證據方法,自得採為證據資料。又王奕婷已否認脅迫張凱筑書寫系爭道歉信之情,陳述因發現張凱筑出軌,當時要求張凱筑要給其與未成年子女保障等語,張凱筑亦自陳確實是在王奕婷要求給予其母子保障時書寫系爭道歉信,書寫系爭道歉信時由王奕婷一個字一個字念,其照寫,王奕婷當時只說給其母子金錢上的保障,將錢給她們,當時王奕婷確實不想離婚,事後有提及不要讓其他女生來該房子,反正最後王奕婷要錢、房子,不管我要怎麼玩等語(見本院所調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1160號【下稱第1160號】卷第12、13頁訊問筆錄),可見王奕婷陳述系爭道歉信是張凱筑要給其保障,非有脅迫行為之情屬實,而張凱筑就其書寫系爭道歉信係遭王奕婷脅迫所為等情,則未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其所為遭脅迫書寫系爭道歉信主張,自未可採。是張凱筑抗辯上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系爭道歉信均無證據能力,不得做為本件證據方法使用云云,自未可採。 ⑷王奕婷主張李冠儀明知張凱筑係有配偶之人,仍與張凱筑為 原判決附表一所示曖昧對話,傳送身體私密照片予張凱筑,與張凱筑談論與彼此有關之性愛話題,更相約於111年9月26日至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之情,既屬事實而可採,張凱筑、李冠儀之前述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及發生性行為結果,已超逾社會一般夫妻間忠誠義務之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有損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而屬侵犯王奕婷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王奕婷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之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張凱筑、李冠儀連帶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自屬有據。 ⑸另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且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98年度台上字第1452號判決參照)。又按負舉證責任者,須就利己事實證明至使法院就其存在達到確信之程度,始可謂已盡其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之舉證行為責任(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參照)。王奕婷主張張凱筑另與林品辰、劉易婕、黃宥緁有如原判決附表二至四所示對話內容,已超越一般正常社交範圍,未恪守一般朋友交往界線,張凱筑與林品辰、黃宥緁更有合意性交事實,張凱筑與林品辰、劉易婕、黃宥緁已逾越一般男女社交分際之情,為故意共同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實屬重大,張凱筑應分別與林品辰、劉易婕、黃宥緁各負連帶賠償責任等語,既為張凱筑、林品辰、劉易婕、黃宥緁所否認,王奕婷就其所主張有利之事實,自應負舉證之責任。 ⑹而王奕婷所主張張凱筑、林品辰共同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 身分法益,情節重大之情,固據其提出原判決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系爭道歉信為證。然檢視原判決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對照王奕婷所提出Telegram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見原審卷一第73至89頁),該對話或為談論林品辰與其男友「RayTseng」交往情事,林品辰因此多次傳送其與「Ray Tseng」對話截圖予張凱筑分享,張凱筑所為:「約你附近比較好,要什麼急事,可以趕快收收,衣服穿好閃人」訊息,林品辰所為:「我附近,怕遇到認識的人」內容,亦是針對林品辰與其男友約會地點為討論,亦或為張凱筑陳述其交友心得,或為張凱筑分享與配偶相處狀況,未見林品辰、張凱筑間有何互為曖昧言語。至於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所示對話內容,張凱筑雖曾向林品辰為:「早上做春夢了」、「對象94你」訊息,然該訊息為張凱筑就林品辰所詢:「你好早起」訊息所為突然回覆,林品辰僅對應:「真的」、「假的」,並無接續回覆曖昧或表達感情言語;原判決附表二編號4所示對話內容,則係林品辰表示沒教過別人唱歌,張凱筑詢問林品辰要不要跟音樂人一起教學,並開玩笑稱林品辰和音樂人一起調教為「3P」,林品辰隨即回覆:「為什麼聽起來怪怪的」,兩人接續討論林品辰是否要與其男友出國事宜,上述對話內容與張凱筑、林品辰是否曾發生性行為無涉;而原判決附表二編號6所示對話內容,係林品辰稱雖為安全期,但其男友不敢冒險、安全至上,就張凱筑詢問:「不會有意亂情迷的情了吧」,林品辰回覆:「但是跟他搞不好我願意」,張凱筑回覆:「喂你欠親嗎」,林品辰則回覆:「親死我吧」,張凱筑則回應:「是我親的哦」等語,可見林品辰所稱希望與自己發生親密關係之對象係其男友而非張凱筑;原判決附表二編號7所示對話內容,張凱筑雖有詢問林品辰是否要傳美腿照,但並未見林品辰有傳送裸照或何不雅照片予張凱筑情事;原判決附表二編號8所示對話內容,林品辰稱張凱筑「至少有奶可以揉」,張凱筑表示「好像是,但沒你大,手感不好」等語,林品辰回覆:「你多揉,就會變大」,可見林品辰所稱張凱筑接觸女性身體非係林品辰,且僅見張凱筑對林品辰為「沒你大」不恰當訊息,林品辰所為回應未與張凱筑有所曖昧,且未見其2人有討論曾觸摸林品辰胸部等親密行為之情;原判決附表二編號9所示對話內容,係張凱筑分享其配偶說其可以找女朋友去看棒球,並稱:「笑死我看以後我們也可以約看棒球了」,林品辰則回覆稱自己跳槽支持「弟弟支持的統一獅」,未見2人間有互稱男女朋友或曖昧言語。是原判決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張凱筑或有為戲謔式發言,然林品辰回應內容,均無與張凱筑為男女感情交流、身體接觸等親密對話,縱使張凱筑、林品辰對話內容涉及較為個人私密問題,然此為張凱筑、林品辰間是否願意相互討論或分享意見問題,且彼此對話討論內容,均無男女親密互動對話,更無已發生親密行為陳述,是原判決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尚不能指為有逾越男女正常交往分際而有侵害配偶關係身分法益情節重大之情事。而王奕婷雖再提出系爭道歉信為證,然張凱筑於系爭道歉信自承:「於婚內與其他女子發生肉體上的關係」、「並與多名女子(黑黑、小夏、FiFi)聊天曖昧,以親愛的互稱,並且分享私密照、呻吟影音檔」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01頁),然系爭道歉信未指明係林品辰(暱稱黑黑)與張凱筑發生性關係,亦未特定係林品辰分享私密照、呻吟影音檔,王奕婷復未舉證,且張凱筑曾與李冠儀發生性行為,李冠儀曾傳送身體私密照片予張凱筑,已如前述,李冠儀更曾應張凱筑要求傳送聲音檔予張凱筑(見本院所調閱第1160號卷第27頁所示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是系爭道歉信內容所載與張凱筑發生性關係、分享私密照、呻吟影音檔者,尚非得特定為林品辰,系爭道歉信無從據為有利於王奕婷此部分主張之認定依據。王奕婷主張張凱筑、林品辰間如原判決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及有合意性交行為,已侵害王奕婷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云云,自未可採。 ⑺又王奕婷主張張凱筑、劉易婕共同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 分法益,情節重大之情,固據其提出原判決附表三所示對話記錄、系爭道歉信為證。然檢視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所示對話內容,張凱筑曾為:「我就是最後接住你的人」、「我也是有你真好啊」、「不然一個人孤單的在這邊」、「哈哈哈你都不知道夜深人靜時都是格格(即劉易婕)陪我呢」對話,而劉易婕回覆:「謝謝小筑子」、「有你真好」、「真的...我用想的就覺得好孤單」、「哈哈」等語(見原審卷一第91頁),然劉易婕已陳述其所為上述對話,係因其男友表現對前任女友的思念,其向張凱筑抱怨對男友的不滿,張凱筑表達關心之情,方與張凱筑有前述對話等語,並提出其男友所傳送限時動態(見原審卷一第297、299、301頁)為證,而此與張凱筑於次日傳送:「格格(即劉易婕)今天有好一些了嗎」、「昨天有沒有跟『他』再溝通」,而劉易婕回覆:「有喔」、「心情好多了」等語(見原審卷一第91頁)有所吻合,是張凱筑、劉易婕所為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所示對話,應是劉易婕因與男友感情關係心情不佳,張凱筑對劉易婕表達關心話語,然縱使2人間有彼此問候關心之舉,然該對話內容未見有何曖昧、親密言語,尚無逾矩情事。至於原判決附表三編號2所示對話內容,劉易婕雖傳送自己穿著睡衣照片予張凱筑,然該照片既無揭露身體私密部位,其2人亦無就該照片為男女親密互動對話,且張凱筑尚開玩笑告知:「看來昨天大戰很多回」,劉易婕則稱:「也沒有到很多回」等語(見原審卷一第93頁),上述訊息內容無涉男女感情交流、身體接觸等親密對話,尚不能指為有逾越男女正常交往分際而有侵害配偶關係身分法益情節重大之情事。至於王奕婷所提系爭道歉信內容,既未提及劉易婕(暱稱Julia)(見原審卷一第101頁),無從據為有利於王奕婷此部分主張之認定依據。王奕婷所主張張凱筑、劉易婕間如原判決附表三所示對話內容,已侵害王奕婷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云云,亦未可採。 ⑻另王奕婷主張張凱筑、黃宥緁共同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 分法益,情節重大之情,固據其提出原判決附表四所示對話記錄、系爭道歉信為證。然檢視原判決附表四所示對話內容,其中附表四編號1對話,係黃宥緁分享其與男友泡溫泉及發生性行為過程,張凱筑回覆:「已無激情」、「你好好把握」等語(見原審卷一第96頁),並無曖昧言語,而原判決附表四編號2則係張凱筑分享其與配偶發生性行為過程予黃宥緁(見原審卷一第97、98頁),黃宥緁回應內容亦無曖昧言語,而縱使張凱筑、黃宥緁上述對話內容涉及較為個人私密領域,然此為張凱筑、黃宥緁間是否願意相互討論或分享個人私密問題,且彼此對話討論內容,既無涉男女親密互動對話,更無其2人曾發生親密行為陳述,自無從據此認定2人間曾經發生性行為或為曖昧之親密關係;至於原判決附表四編號3所示對話內容,張凱筑雖曾提議至黃宥緁住家聊天,然已為黃宥緁所拒絕,黃宥緁並表示明天要早起等語(見原審卷一第99頁),更未見張凱筑、黃宥緁有何曖昧或傳達男女感情言語,亦無法據此認定2人有男女感情或親密關係。是原判決附表四所示對話內容,亦不能指為有逾越男女正常交往分際而有侵害配偶關係身分法益情節重大之情事。至於王奕婷所提系爭道歉信雖提及黃宥緁(暱稱Fi),然未指明係黃宥緁(暱稱Fi)與張凱筑發生性關係,亦未特定係黃宥緁分享私密照、呻吟影音檔(見原審卷一第101頁),且張凱筑係與李冠儀發生性行為,李冠儀曾傳送身體私密照片及聲音檔案予張凱筑,已如前述,是系爭道歉信內容所載與張凱筑發生性關係、分享私密照、呻吟影音檔者,更非得特定為黃宥緁,無從據為有利於王奕婷此部分主張之認定依據。是王奕婷所主張張凱筑、黃宥緁間如原判決附表四所示對話內容及曾合意性行為,已侵害王奕婷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云云,也未可採。 ⑼從而,王奕婷所主張張凱筑分別與林品辰、劉易婕、黃宥緁 所為原判決附表二至四所示對話內容,已超越一般正常社交範圍,未恪守一般朋友交往界線,張凱筑與林品辰、黃宥緁更有合意性交事實,既未能證明,則王奕婷所主張張凱筑分別與林品辰、劉易婕、黃宥緁共同侵害王奕婷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自未可採,則王奕婷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請求張凱筑應分別與林品辰、劉易婕、黃宥緁連帶給付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自無理由。 ㈡張凱筑主張與王奕婷就前述侵害配偶權行為已達成和解,王 奕婷不得再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是否可採? ⑴張凱筑主張與王奕婷就前述侵害配偶權行為已達成和解等語 ,固提出內容記載:「本人張凱筑對婚姻不忠,婚內與其他女子發生肉體上的關係,並與多名女子(黑黑、小夏、FiFi)聊天曖昧,以親愛的互稱,並且分享私密照、呻吟影音檔,為表歉意,將名下之房屋(新竹市○○路00巷00號0樓)過戶給予王奕婷,薪水扣除本人的必要花費(年薪),全數交由王奕婷統籌處理」之系爭道歉信(見原審卷一第101頁)為據。然按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者,債之關係消滅。民法第343條有所明文,然免除債務,須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債之關係始歸消滅。查系爭道歉信內容雖載有:「為表歉意,將名下之房屋(新竹市○○路00巷00號0樓)過戶給予王奕婷,薪水扣除本人的必要花費(年薪),全數交由王奕婷統籌處理」文字,然解析其文義,乃張凱筑對其出軌行為向王奕婷表示歉意,同意為過戶(房子)行為及將薪資交予王奕婷統籌處理,但未有王奕婷因此免除張凱筑「對婚姻不忠,婚內與其他女子發生肉體上的關係,並與多名女子(黑黑、小夏、FiFi)聊天曖昧,以親愛的互稱,並且分享私密照、呻吟影音檔」行為之賠償責任內容,則張凱筑據此主張王奕婷已免除其上述賠償責任,已未有據。 ⑵且王奕婷前曾陳述:事發當時,因伊太生氣了,去破壞婚紗 照,張凱筑叫伊冷靜並問伊怎麼解決,伊說要給伊母子一個保障,張凱筑問什麼保障,伊說至少錢要給伊,房子不要帶對方來,張凱筑同意,張凱筑說其什麼都不要,只想要離婚,伊聽了很傷心,繼續撕結婚宴客相本,伊又要求給伊母子一個保障,張凱筑說好,伊說寫下來,張凱筑自己去拿紙寫,伊告訴張凱筑,要過戶房子給伊,還要給伊錢,張凱筑要怎麼玩,伊不管了,伊當時不想離婚,才會這樣說,只是想確保伊孩子可以好好成長,只想保障小孩等語(見第1160號卷第12、13頁訊問筆錄);張凱筑書寫系爭道歉信,伊以為夫妻關係會繼續存續,並共同扶養小孩,伊當初無離婚打算,且伊當初沒有想太多,是張凱筑理虧才簽立系爭道歉信,若張凱筑履行系爭道歉信,伊可以撤回損害賠償請求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7頁);張凱筑亦陳述:伊確實在王奕婷說要給她們母子保障時,伊有說好,伊只要離婚,寫系爭道歉信時,是王奕婷一個字一個字唸,伊照寫,當時王奕婷沒說房子不要讓其他女生來,只說給她們母子金錢上的保障,將錢給她們,當時王奕婷確實不想離婚,王奕婷事後才提房子不要讓其他女生來,反正王奕婷要錢、房子,不管伊怎麼玩,但伊不願意,伊想離婚等語(見第1160號卷第13頁反面訊問筆錄)。由王奕婷、張凱筑上述陳述可知,張凱筑書寫系爭道歉信,係按照王奕婷口述所為,而王奕婷要求張凱筑書寫系爭道歉信,目的為繼續婚姻關係,對王奕婷與未成年子女有所保障,並未思及張凱筑前述出軌婚姻行為賠償責任,亦無因此免除張凱筑前述出軌行為責任之意。況且,張凱筑曾主張未與王奕婷就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達成和解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88頁),其後則主張系爭道歉信係兩造以婚姻繼續存在為前提所締結之家庭生活費暨和解契約,由張凱筑將名下所有財產由配偶即王奕婷管理,王奕婷亦表示不再追究張凱筑侵害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行為,惟兩造已離婚確定,且張凱筑係遭脅迫而書寫系爭道歉信,張凱筑已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撤銷意思表示,另王奕婷持系爭道歉信請求張凱筑移轉登記名下不動產予王奕婷,構成民法第148條第1項權利濫用,張凱筑自無履行義務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5至45頁),張凱筑已先否認系爭道歉信為和解契約,復主張無履行系爭道歉信約定義務,且迄今不同意履行系爭道歉信內容,可見王奕婷、張凱筑書寫系爭道歉信當時,確實未談及免除張凱筑婚姻出軌賠償責任問題,王奕婷僅希望與張凱筑繼續婚姻關係,對王奕婷與未成年子女有所保障而已,是張凱筑主張系爭道歉信為與王奕婷就前述侵害王奕婷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行為已達成和解,王奕婷不得提起本件請求,自未有據。 ㈢王奕婷所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金額多少為適當? ⑴按非財產上損害即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 、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參照)。 ⑵查王奕婷大學畢業,從事瑜珈老師工作,張凱筑碩士畢業, 擔任工程師,業據本院調閱王奕婷、張凱筑離婚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李冠儀專科學校畢業,有戶籍資料在卷可據(見原審卷二第17頁),且李冠儀自述每月薪資2萬6,000元(見原審卷一第268頁),而王奕婷、張凱筑、李冠儀之111年度財產所得狀況如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原審卷二第7至22頁)可據,本院斟酌王奕婷、張凱筑、李冠儀前述學經歷、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張凱筑、李冠儀共同侵害王奕婷配偶權之行為態樣、次數,暨王奕婷、張凱筑結褵數年,張凱筑、李冠儀所為共同侵權行為已損害王奕婷之婚姻圓滿,王奕婷精神上必受有痛苦,且王奕婷、張凱筑婚姻關係因此產生裂痕而離婚等一切情狀,認張凱筑、李冠儀應連帶賠償王奕婷精神慰撫金25萬元為適當。 ⑶張凱筑雖再抗辯張凱筑婚後長期遭王奕婷霸凌、辱罵,王奕 婷與張凱筑夫妻情分早已蕩然無存,王奕婷亦曾傳送清涼裸露貼身衣物照片於交友網站,王奕婷非單純受害人,王奕婷請求慰撫金金額過高云云。然無論王奕婷、張凱筑間原有婚姻關係是否已生破綻,王奕婷本於婚姻關係存續之權利應受法律保障,張凱筑、李冠儀自不得侵害,況且王奕婷於本件事發後仍欲維護婚姻關係存續,係張凱筑想離婚之情,業據王奕婷陳述在卷(見第1160號卷第13頁訊問筆錄),且為張凱筑所不否認(見第1160號卷第13頁反面訊問筆錄),王奕婷主張其遭張凱筑、李冠儀所為共同侵權行為受有精神上痛苦,衡諸社會常情,自屬可採,另張凱筑所提王奕婷傳送於交友網站照片,王奕婷雖穿著瑜珈衣服,然與其擔任瑜珈老師身分相符,無不當之處,且王奕婷縱曾為網路交友,張凱筑未舉證王奕婷有何逾矩行為,張凱筑抗辯原審判命其與李冠儀應連帶賠償25萬元精神慰撫金過高云云,自無可取。 十、綜上所述,王奕婷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 前段、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張凱筑、李冠儀連帶給付25萬元,及自原審起訴狀繕本分別送達張凱筑、李冠儀翌日即112年6月10日(見原審卷一第171頁)、112年6月27日(見原審卷一第227頁)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自屬正當,應予准許。原審就此部分所為張凱筑、李冠儀敗訴之判決,並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及依聲請為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諭知,並無不合。張凱筑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王奕婷對張凱筑、李冠儀請求超過25萬元本息部分,及對林品辰、劉易婕、黃宥緁所為全部請求,均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駁回王奕婷此部分請求,於法並無不合,王奕婷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此部分王奕婷上訴應予駁回。 十一、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 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十二、據上論結,本件王奕婷、張凱筑之上訴均為無理由,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潘曉玫 法 官 陳杰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