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PHV-113-上易-552-20241101-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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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552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王薏瑄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駱政昇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何宣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上午10時在本 院第1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上訴人王薏瑄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 王薏瑄主張他造上訴人駱政昇就系爭房屋之漏水,應依買賣契 約第9條第5項約定負瑕疵擔保責任,並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等語,依王薏瑄前揭之主張觀之,其請求駱政昇返還已交付價金之法律依據為何?是否係謂:就已交付駱政昇之價金,於依上開規定請求減少價金之數額範圍內,駱政昇嗣後已欠缺法律上之原因,王薏瑄得依據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返還所減少價金之數額?或係依其他法律關係請求?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