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PHV-113-上易-557-20241105-2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557號 上 訴 人 吳毅書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寶霞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返 還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2,370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是當事 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調查其上訴利益,並依法計繳第二審裁判費;如當事人有溢繳裁判費情事,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此觀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即明。又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對於分配表異議之訴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上訴利益,應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8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求為剔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09年度司執字第92568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關於原審共同被告張金龍及被上訴人之債權(含相關取得執行名義及強制執行之費用),原審就其中債權㈠次序10、11、13所列執行費、㈡次序25、27、30所列清償債務、㈢次序26、28、32所列督促程序費用(債權人均為被上訴人,下合稱系爭債權)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請求剔除系爭債權(見本院卷第241至242頁),依前揭說明,其上訴利益應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定之。經本院函請桃園地院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製作變更系爭分配表之試算表(見本院卷第183至199頁),上訴人得增加分配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8,674元【計算式:依上訴聲明剔除系爭債權後上訴人可受分配金額282萬2,375元(見本院卷第190頁)-依原判決上訴人可受分配金額263萬3,701元(見本院卷第198頁)=18萬8,674元】,是本件上訴之標的價額為18萬8,6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上訴人於上訴時自行繳納6萬5,355元(見本院卷第19頁),溢繳第二審裁判費6萬2,370元(計算式:6萬5,355元-2,985元=6萬2,370元),其依首揭規定聲請返還,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陳蒨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蕭英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