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PHV-113-上易-589-20250102-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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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589號 被 上訴 人 遠芳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武文芳 訴訟代理人 洪建全律師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鍾南賜間給付價金事件,被上訴人於民國 113年12月17日最後準備程序期日始提起附帶上訴,請求上訴人 給付新臺幣(下同)205,050元,惟迄未依其當庭表明願自行繳 納裁判費3,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被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美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