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PHV-113-上易-605-20241009-2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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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605號 聲 請 人 許嘉佑 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律師 複代理人 陳麗蘭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台北慈光廟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臺 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代其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可明。次按聲請許可承當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5款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與訴外人許嘉倫、許嘉宏、許瑞津於民國113年4月 29日以抵繳稅款為原因,將其公同共有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0000000分之2611974移轉登記予第三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下稱工程管理處),有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見本院卷第175至177頁、第182至183頁)可據,聲請人聲請工程管理處代其承當訴訟(見本院卷第285頁),爰依首揭規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宋家瑋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蘇秋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