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PHV-113-上易-608-20241029-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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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608號 上 訴 人 陳宛伶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李怡德律師       管 昱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信男 訴訟代理人 林俊峰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寶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2年11月2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21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暨該訴訟費用之裁判均 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五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 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兩造於民國103年11月29日結婚,育有1名未成 年子女,期間伊用心照顧被上訴人及未成年子女,共同負擔家中之各種大小生活開銷。詎於110年6月間,被上訴人開始徹夜未歸,置家庭於不顧,拒絕支付家用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逼迫伊離婚,甚至揚言要出售兩造及未成年子女所居住之房屋。於111年6月初,伊發現一名Line通訊軟體暱稱為「Jackie」之人(下稱Jackie)傳訊息至被上訴人手機,遂以被上訴人先前提供之密碼解鎖,發現2人不僅互稱寶貝,還有「我想你」、「我好愛你」、「那天我說受不了你是亂講的」,及Jackie傳清涼睡衣圖片詢問「這好看嗎?」等親密對話內容,更有如附表所示之對話(以上合稱系爭對話),逾越正常朋友社交行為。被上訴人之行為已嚴重破壞伊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幸福,不法侵害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造成伊精神上莫大痛苦,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等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應給付100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0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所翻拍之系爭對話,關於Jackie之圖 像不斷變換,且上訴人所指伊於Line使用白爛貓佈景主題,使用者不知凡幾,無法特定為伊之Line紀錄,應認系爭對話、Jackie皆係上訴人以Line線上對話產生器「Fake Details」、「線上假對話產生器」等編輯軟體所偽造。縱使系爭對話係伊在婚姻期間,與上訴人以外之女性往來之對話紀錄,惟遍觀系爭對話內容,實未見任何伊有向該女性表達愛慕情愫之意思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理由 ㈠按關於民事爭訟舉證責任分配,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受訴法院於個案決定是否適用該條但書所定公平之要求時,應視各該具體事件之訴訟類型特性暨待證事實之性質,審酌兩造所各自提出之人證、物證等資料,並斟酌當事人所主張以證明度減低之方式等因素,綜合全辯論意旨,定其應否減輕舉證責任。當事人之一造依該方式提出相關之證據,本於經驗法則,可推知此與事實相符者,自非不得認其已有提出適當之證明(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6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為法律所保護之法益,夫妻違反忠誠義務行為本質上具高度隱密性,證據取得本極困難,是於審認遭侵害配偶權一方所提證據是否具有相當證明力時,應參酌上開說明,適度減輕舉證人之舉證責任。查,被上訴人固否認上訴人所提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之形式上真正,然該等對話訊息紀錄為與文書具相同效用之物件,須以科技設備始能呈現其內容或提出原件有事實上之困難者,依民事訴訟法第363條第2項規定,得僅提出呈現其內容之書面並證明其內容與原件相符;無法提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363條第1項準用第353條第2項規定,由法院依自由心證斷定該文書繕本或影本之證據力。經查:  ⒈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與Jackie間有不當交往行為,並提出其 於○○住家中翻拍被上訴人之Line對話紀錄為證,被上訴人則否認該Line對話紀錄之真正。經本院當庭勘驗上訴人提出其手機內拍攝之原始電磁紀錄,核與原證1、2、5號、上證1、2號之Line翻拍照片(見重司調字卷第17至47頁、原審卷第111至147頁、本院卷第29至49頁)相符,有113年8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可參(見本院卷第135至136頁)。上訴人主張其所提出原證5號翻拍照片下方均有顯示翻拍當時之日期、地點及其所使用之手機型號為Apple iphone 12Pro Max等情(見原審卷第111至147頁),並經本院勘驗其手機內之原始電磁紀錄,亦互核一致。被上訴人固辯稱原證5拍攝地點,僅顯示○○區○○里,至多僅能證明上訴人在○○區○○里拍攝,無法證明係在兩造先前共同住所拍攝,且手機下方有「調整」功能,上訴人可以輕易更改云云。惟查,被上訴人自承兩造之前共同居住地為○○區○○路000之0號00樓,是○○里等語(見本院卷第361頁),衡諸市面上前開Apple iphone顯示拍攝照片之地址僅有區域,至多里,且該手機拍攝照片日期如有變更,仍會顯示原始資料乙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60頁),則原證5號翻拍照片下方顯示之地區即在○○區或○○區○○里,且無證據證明上訴人有任何更動翻拍照片原始時間、地點之情,堪認該等翻拍照片,上訴人確係在上開○○共同住所,於原證5所示時間所拍攝無訛。  ⒉被上訴人辯以原證1、2、5號非其與他人之對話,乃上訴人使 用另一手機自行對話後所翻拍云云,惟查:  ⑴觀諸原證1、2、5號上訴人所翻拍手機Line呈現之對話佈景主 題,係使用「白爛貓」,與被上訴人執同為上訴人所翻拍被上訴人與其父、姊等之Line對話內容即上證1、2號,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提出妨害秘密告訴,該等Line對話所使用版面亦為「白爛貓」,且經本院勘驗該等翻拍照片,同存自於上訴人所使用之手機中,業如前述。被上訴人於上開偵查案件中,陳稱:上訴人於111年6月間某日,在○○市○○區○○路住處之房間,未經伊同意,趁伊熟睡之際查看伊與父親、胞姊之Line通軟體對話紀錄等語(見本院卷第65、66頁),揆諸被上訴人所指上訴人拍攝其手機之時間、地點,核與原證5號翻拍照片下方顯示時間、地點相仿。  ⑵另翻拍照片中與Jackie對話者暱稱為「Nan」(見重司調卷第 47頁),被上訴人不否認曾使用此暱稱(見本院卷第287頁)。細繹兩人間之對話內容,其中:「(男):差不多是他的房貸。他那個現在大概八百。(Jackie):如果你想買的話當然是OK呀!你又不是繳不起,那個地點看起來也不錯!只是現在的房子不是你的名字嗎……」、「(男):他沒辦法接受個性不合和平分手。(Jackie):一定要鬧這麼僵她才甘願。(男):他找律師了,我明天也要來找一個。(Jackie):她有說要告我嗎?我要準備什麼嗎?(男):不會吧大家心裡明白離婚這件事好多年了,跟你無關。只是他終究要找個出口。……(Jackie):我認真的想了想,她的心態也許是為了小孩,畢竟你們永遠都是小孩的爸媽,所以當初她不願分開,想說小孩大一點,或許你們之間的關係可以改善..但是現在可能她覺得你完全沒有那個想法..又想要搬出去..所以她找了徵信社……」等語(見重司調字卷第35、43、47頁),核與兩造確有未成年子女、被上訴人名下有房地(詳如下述)、現正進行離婚訴訟、已搬離上開○○住居所等情(見原審卷第163至168頁),不謀而合。  ⑶又上開翻拍照片中,其中顯示Uber Eats、foodpanda訊息、 國票證券申購股票訊息(原審卷第111頁、本院卷161頁),均屬外部傳送至個人手機之通知訊息,尚難謂可使用Line線上對話產生器之編輯軟體所偽造,且被上訴人就此亦未舉證以實其說。何況,原證1、2、5號、上證1、2號均為上訴人所翻拍之手機Line對話內容,對話文字繁多,涵蓋內容甚廣,顯非上訴人於短時間內所能杜撰或修改為語意連續之內容。綜上事證,堪信上訴人所翻拍之手機對話內容,使用者確為被上訴人。被上訴人上揭所辯,否認原證1、2、5號形式上真正,尚無可取。  ⑷被上訴人再辯稱其手機內並無暱稱「Jackie」之人,又該對 話中之3張大頭照片(見重司調字卷第27、28頁),均係不同照片,如何證明係同一人之對話云云。然本院固於113年9月11日當庭勘驗被上訴人手機,查無Line好友名單內有暱稱「Jackie」之人(見本院卷第285頁),但不排出被上訴人已將該人名稱刪除或更名之可能性。且原證1號翻拍Line對話之照片中,「Jackie」之人外型上雖頭髮長短有別,但肉眼觀之其臉型、眼神,顯而易見為同一人(見重司調字第27頁),實無礙為同一人之認定;至於「Jackie」之人所傳送之睡衣照片,並稱:「這好看嗎?」等語(見重司調字卷第28頁),應是擷取網路上照片傳送予被上訴人閱讀,自非「Jackie」此人。是被上訴人就此所辯,亦不足為上訴人不利之認定。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加損害於他人(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參照)。觀諸上開翻拍被上訴人與Jackie間之Line對話內容,Jackie以「baby」、「北鼻」稱呼被上訴人(見重司調字卷第33、37頁),對話中並向被上訴人表達:「Baby我想你」、「我好愛你」、「……那天你說你受不了我,你也不講清楚?我不聰明也不想去猜..只要在一起開心就好還是我現在太認真了..所以就輸了呢?我沒要跟你較勁輸贏問題,愛了就是愛了」、「北鼻..你現在咳嗽,可能有些東西要忌口喔..還有膽固醇也要降下來,不然怕你之後身體受損,落下病根..這樣不好..你跟我不一樣,你還有小孩要顧的人,所以要乖乖的聽話哦」、「Baby我真的沒想到我現在會這樣煩人,我需要你跟我聊聊捏..我知道你現在是很重要的時刻,我特別能理解,所以每天很想你的時候,都好想打給你,但又不能一直打擾你,我還沒調整過來之前有事沒事傳訊息的日子。但我有努力克制自己了,卻還是抵擋不住我這腦袋瓜胡思亂想..我們的互動越來越少,讓我非常的不安,我是真的很沒安全感,整個思緒邏輯都是亂的,也怕講的話言不及義,真是糟糕透頂了..再加上旁人講的一些話,讓我覺得奇怪、讓我想的更多..如果你覺得你在忍受我的話,你可以告訴我..如果你覺得我自己腦補,我也需要你的回應來支持我現在不是自己單向奔赴..還是要跟你說對不起,最近還常拿這種事情煩你,知道你的心思這上面」等語(見重司調字卷第33、35、37、39頁),並有如附表所示之對話內容為憑。綜觀上開對話內容,倘非熱戀中之男女朋友當無如此親暱之稱呼及表達情意之語,甚因知悉被上訴人婚姻關係尚存,而述說內心痛楚,顯逾一般朋友間之正常社交,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忍受之範圍,破壞夫妻間信賴基礎及圓滿、安全關係,自屬故意不法侵害上訴人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審酌被上訴人交往之親密程度,堪認其侵害情節重大,上訴人主張其因此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自屬可取。  ㈢按慰藉金之賠償,須於人格權遭受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 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上訴人學歷為大學畢業,任職○○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員,年薪約1百餘萬元,有多筆股票投資,與被上訴人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被上訴人研究所畢業,現任職○○○○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韌體工程師,於前任職○○○○股份有限公司,年薪約3百餘萬元,名下有房地、股票投資等情,業據兩造分別陳述在卷(見本院卷第285、287頁),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憑(見原審及本院個資卷)。審酌被上訴人無視與上訴人間之婚姻關係,任由自己情感結識女性友人為親密對話,嚴重違反婚姻之忠實義務,上訴人內心就此所遭受之不安與衝擊,以及兩造子女尚未成年等情,在客觀上承受精神上之痛苦自屬重大。另兼衡諸兩造之年齡、身分、地位、經濟財產狀況等一切情狀,認上訴人就本件侵權行為得請求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慰撫金應以20萬元為當,逾此數額部分則屬過高,不應准許。 四、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係屬未定期限之金錢債務,又未約定利率,依前述規定,則其請求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4月26日(送達證書見重司調字卷第5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自屬可取。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 3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20萬,及加計自112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上開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之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王 廷 法 官 汪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附表:被上訴人與暱稱「Jackie」之Line對話內容 時間 發話者 內容 備註 20:38 -21:02 被上訴人 我們應該是被徵信社跟到了,等我把事情先處理完,要來找律師了 見重司調字卷第41至43、47頁 Jackie 所以我料想的事情發生了 她沒跟你吵架吧? 被上訴人 就是終於被他等到把柄 Jackie 他到底想要什麼 要證明你最終是出軌的嗎 還是他要你所有的東西 被上訴人 這個(還是他要你所有的東西) Jackie 你不是之前就跟他說了嗎 所以他要的更多是嗎 被上訴人 他沒辦法接受個性不合和平分手 Jackie 一定要鬧這麼僵她才甘願 被上訴人 是的 Jackie 那你跟他談過了嗎 被上訴人 他找律師了,我明天也要來找一個 Jackie 她有說要告我嗎? 我要準備什麼嗎? 被上訴人 不會吧大家心裡明白離婚這件事好多年了,跟你無關 9:31-9:32 Jackie 別煩.. 好好解決就好,你也要沉住氣..別在氣頭上時講錯話,稍為注意點..她有這種動作出來,心態應該已經有點偏差了..所以你也要好好說,盡量朝你所想的方向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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