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PHV-113-上易-779-20241211-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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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779號 上 訴 人 楊智超(楊嘉中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 人 彭慶毅 訴訟代理人 蘇煥智律師 張鴻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被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智超為上訴人楊嘉中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上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楊嘉中於民國(下同)113年7月30日死亡,其法定 繼承人為劉菊香、楊智超、楊智堯,僅劉菊香、楊智堯聲明拋棄繼承,楊智超無聲明拋棄繼承,此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8月27日新北院楓家潔113年度司繼字第3534號函可稽(本院卷第69至75頁),惟楊智超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經被上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規定,為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115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廖珮伶                法 官 羅惠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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