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PHV-113-上易-779-20241211-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779號 上 訴 人 楊智超(楊嘉中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 人 彭慶毅 訴訟代理人 蘇煥智律師 張鴻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被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智超為上訴人楊嘉中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上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楊嘉中於民國(下同)113年7月30日死亡,其法定 繼承人為劉菊香、楊智超、楊智堯,僅劉菊香、楊智堯聲明拋棄繼承,楊智超無聲明拋棄繼承,此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8月27日新北院楓家潔113年度司繼字第3534號函可稽(本院卷第69至75頁),惟楊智超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經被上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規定,為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115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廖珮伶 法 官 羅惠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