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PHV-113-上易-792-20241217-2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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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792號 上 訴 人 李詠謙 胡梅蘭 被 上訴人 劉沁榆 廖福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新臺幣26萬4,717元」之記 載,應更正為「新臺幣26萬4,714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林尚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宗勳